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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 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安局
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主持人___________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调解地点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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