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计划的推广设立和后续服务活动中,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推广计划;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和退出工作,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载明的最低金额,不得接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的客户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应当做好合同管理、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工作;其中,费用计提应当逐项向客户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客户办理计划合同的转让手续。
五、你公司制作的推广材料应当客观、准确反映计划内容,充分揭示风险并事先报推广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你公司应当就计划投资面临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揭示,帮助投资者准确、全面了解计划说明书与合同中各项条款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明确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
你公司应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培养投资者理性的投资理念,将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六、计划推广及存续期间,你公司及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根据本批复,控制计划接受的委托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计划份额上限。同时,托管人及登记注册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计划份额超过本批复的规定。
七、你公司应当会同计划推广、托管及境外投资顾问机构,认真做好计划的推广设立、投资管理、申购赎回、会计核算、客户服务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计划运作风险,保护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督管理,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等义务。
八、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的客户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计划的份额低于1亿份,你公司应当终止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计划进行清算。
九、你公司应当根据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批复》的要求,做好有关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工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有关报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