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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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