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网下申购日(T-1日、T日)9:30-15:00,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的规定,具有新股申购资格的询价对象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新股申购。

  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于T日从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足额划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应于T日15:00前到账。

  配售对象在T日以外时间划入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定其为无效资金,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网下申购日(T-1日、T日),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有关申购情况。T日15:20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形成网下发行申购初步结果,并将该初步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第十九条 网下申购截止日(T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配售对象新股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发行申购初步结果,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拉单处理,形成新股网下申购结果后于T日17: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确认。

  第二十条 网下申购截止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10:30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银行账户”的新股申购资金进行验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结算银行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网下申购截止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15:00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制作新股配售结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第二十二条 网下申购截止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17:3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网下配售结果计算配售对象应退款项,并将相关数据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

  第二十三条 网下申购截止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9: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并发出付款指令,要求结算银行将剩余款项退至配售对象的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