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配售对象应使用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
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配售对象的申购资金出现前述情形的,其全部新股申购无效。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配售对象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二条 结算银行在首次参与网下发行业务前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结算银行应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时、准确地维护配售对象来款银行联行行号及银行账号等信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结算银行承担。
第三章 发行流程
第十三条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刊登前一个交易日,主承销商应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记结算平台的书面委托申请。申请经接受后,主承销商于初步询价开始前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启动新股网下发行。
第十四条 初步询价应在交易日进行,询价对象在发行人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参与初步询价。
第十五条 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初步询价报价时间截止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对象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报价数据确定参与初步询价并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名单。
第十六条 网下申购期间为两个交易日,分别是网上申购前一个交易日(T-1日)和网上申购当日(T日),主承销商应于T-1日8: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启动新股网下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