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新股网下发行相关单位:
为规范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行为,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电子化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新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的网下发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深交所接受主承销商的申请,许可主承销商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下配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