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丙级规划编制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但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核定及换证工作。
七、其他事项
1、申请核定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不属实的单位,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按规定作出处理。
2、参加核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核定及换证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
3、已与境外企业合资的单位,此次不再换证,但应将原有国内规划资质证书交还给原批准机关。符合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可重新进行申请。
4、甲级规划编制单位要积极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每年应完成一个乡或村庄规划编制任务;要积极参与编制技术标准、规范。
5、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今后,规划资质不再进行年检。
6、《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号。 其编号为:
[ ]城规编第(******)号。其中,[ ]中由建设部颁发的证书是[建],由各省(区、市)颁发的是地区简称,如重庆市为[渝]。()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2008年为08;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甲级为1、乙级为2、丙级为3;后三位为流水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联系。
附件:《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为保证全国规划编制单位和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熟练使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规划系统)开展工作,现将系统操作方法说明如下:
一、申报企业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