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丙级资质核定工作程序
乙、丙级资质核定工作可参照甲级资质核定工作程序进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应将通过核定,拟批准的乙、丙级单位名单及基本信息,按附件说明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复查确认。
符合核定要求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可到建设部领取新印制的空白《资质证书》。
乙、丙级资质核定结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批准、公布、发证,并将核定工作情况书面报建设部。
五、核定工作重点
各地规划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
行政许可法》和《
城乡规划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考虑到此次核定及换证工作时间紧,应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充分利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人员查重和完善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的统计,对编制单位现状技术人员、规划收入以及从事主要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编制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均应按要求填报《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并在网上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部门进行申报,各地规划部门应将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省级版)向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进行申报。其表格和操作指南见附件。
此次核定工作结束后,所有具有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基本信息均应进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
六、时间安排
1、2008年2月底前,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换证的单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
2、2008年3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寄(送)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同时,将《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省级电子版)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3、2008年5月20日前,建设部完成对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核定工作,批准公布核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