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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1、具有本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本专业的人员;

  3、具有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

  4、具有本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可在建设部网上办事大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下载空白表格。

  2、加盖单位公章的《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可按附件的说明,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填写/打印/申报。

  3、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4、法人单位所有专职人员证明材料:企业的人员名单应由社保部门出具交纳“三险一金”等证明材料;事业单位没有上社保的,其人员名单应由其上级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等)。

  6、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申请甲级规划资质的需提交《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两份,《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一份,附件及证明材料完整一套,并由省(区、市)规划部门注明原件已核对。

  四、核定工作程序

  (一)甲级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工作程序

  1、需要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按核定标准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应按要求准备全部申请材料,先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2、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并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内将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表2份)及初审意见寄(送)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建设部南配楼104室)。

  3、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抽查,经司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在建设部网站予以公示,向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4、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核的可以进行申诉。经复审仍未通过审核的,建设部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公示后无异议, 建设部领导审查批准后,发布公告,并向合格的单位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关单位可携本单位介绍信或由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建设部南配楼104室)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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