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建规函[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为贯彻《
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顺利完成2008年换证工作,同时为修改《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建设部令第84号)和制定注册规划师执业管理规定做好准备,经研究决定,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重新核定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和组织实施
全国现持有甲、乙、丙(包括暂定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应按核定资质标准进行自查,分别提出申请,经核定合格的单位可相应获得新的甲、乙、丙级《资质证书》。
甲级规划编制单位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乙、丙级规划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核定合格的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报建设部备案。
《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二、核定标准
此次核定标准为《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其中关于专业人员的界定,现明确如下:
(一)城市规划专业人员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规划”、“城乡规划”、“规划设计”的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城市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
4、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城市规划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规划专业人员。
(二)其他专业(包括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等)指下列情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