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
(建规[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
《城乡规划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十几年来《
城市规划法》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在城乡经济发展与建设中,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坚持社会的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还将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从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
《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乡规划工作做得更好。
二、坚持遵循
《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