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 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二条和第
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