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
(〔2008〕第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公告如下:
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见附件2),办理验放手续。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海关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2843300010 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等〔(包括氰化亚金(Ⅰ)钾(含金68.3%)、氰化亚金(Ⅲ)钾(含金57%)〕
2843300090 其他金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7108110000 非货币用金粉
7108120000 非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
7108130000 非货币用半制成金(包括镀铂的金)
7108200000 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
7112911010 金的废碎料
7113191100 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
7113191910 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金首饰及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
7113191990 其他黄金制首饰及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