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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第十条 压力测试情景还包括以下情况:银行资金出现流动性困难;因内部或外部的重大欺诈行为以及信息科技系统故障带来的损失等。

  第十一条 压力测试情景根据假设程度的不同,一般包括轻度压力、中度压力以及严重压力。三种压力情景按照顺序不断增强,其中轻度压力也比目前实际情况更为严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业务发展、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行压力测试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有关压力测试方案应得到本行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批准和认可。压力测试方案应包括本行压力测试的目标、程序、方法、频度、报告线路以及相关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商业银行应在本行压力测试方案的框架下开展各项具体的压力测试工作。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包括以下步骤和程序:确定风险因素,设计压力情景,选择假设条件,确定测试程序,定期进行测试,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通过压力测试确定潜在风险点和脆弱环节,将结果按照内部流程进行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相关改进措施,向监管当局报告等。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进行压力测试的频度应与压力测试风险因素的性质以及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此外,银行也可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银监会要求,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按照预先确定的原则、方法和触发条件,决定是否就压力测试结果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不论是否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商业银行都应对压力测试所揭示的风险点和脆弱环节予以特别关注。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积极推动本行压力测试的研究和应用,为压力测试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商业银行内部要确定相关部门或组成跨部门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和协调本行的压力测试工作。

  第十七条 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银监会有权要求商业银行针对特定风险,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压力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向银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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