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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
(沪银监通[2008]4号)


上海银行,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现将《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的通知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的通知

(银监发[2007]9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完善银监会监管技术和手段,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报告银监会。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完善银监会监管技术和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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