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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971号--农药行政许可部分办事指南

  F.其他资料
  ③变更使用剂量:
  A.产品摘要资料(包括药效、残留等资料的简述)
  B.药效资料(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C.残留资料(使用剂量是原使用剂量1.5倍以上的,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D.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E.其他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对境外产品)或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境内产品)递交的《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专家评审。新农药和特殊新农药产品,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4.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收费标准:2500元/产品(变更使用范围:100元/作物)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6]1718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项目名称:农药分装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符合相关试验标准要求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
  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07年农业部令第10号)
  办事条件:1.应当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分装登记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分装授权书或协议书(原件)
  (3)分装委托企业对分装产品质量保证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4)分装委托企业的产品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的摘要资料及其完整产品化学资料
  (5)分装委托企业的产品MSDS资料
  (6)分装委托企业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7)原包装产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和分装产品的标签样张
  (8)分装企业简介及拥有分装资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分装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00元/产品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718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农药分装登记流程图(略)


  项目名称:农药续展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符合相关试验标准要求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
  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07年农业部令第10号)
  办事条件: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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