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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京冶建设(新加坡)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名称及增资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京冶建设(新加坡)有限公司变更投资主体名称及增资的批复
(商合批〔2008〕41号)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关于申请变更中国京冶建设(新加坡)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名称并增资的请示》(中冶集发改〔2007〕2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京冶建设(新加坡)有限公司”的投资主体名称由“中国京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变更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该境外企业的投资总额由2.886万美元增至17.316万美元(折合30万新加坡元),所需资金为当地工程项目利润划转。增资后,该境外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7.316万美元。其余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该企业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该境外企业将变更后的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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