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送流程: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第三条 违规情形和相应的监管处罚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违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3种:
1.未履行报送手续;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上报的材料不一致;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违反
《销售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上述情形的,将视违规程度由中国证监会或证监局依法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
1.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
2.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
3.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及时告知该公司或机构进行修改,材料未经修改的,该公司或机构不得使用;
4.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立案调查;
5.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
一、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