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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精神,我会已正式取消“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为维护基金销售活动秩序,保障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托管银行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以下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范性标准: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销售管理办法》十七条(一)至(四)项定义的形式外,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避免对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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