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和立项
第八条 申请专项经费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际科技合作或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省级科技厅(委、局)推荐,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与外方合作单位有良好合作基础,且与外方合作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或者意向书。
(二)外方合作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员、资金或设备投入。特殊情况下,外方合作单位可以技术投入(包括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和资料等)的方式参与合作。
(三)科技部根据对外科技合作政策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九条 科技部对各推荐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包括同行专家、财务管理专家、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专家及科技发展战略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条 对于专项经费需求超过500万元的重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时,应当同时编制项目概算及其任务分解等材料。
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项目的申报材料和项目概算及其任务分解等材料进行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重大项目立项决策以及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科技部根据立项评审或评估意见,结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外交政策,择优确定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科技部编制项目预算通知后,应当组织本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并按本办法及通知要求编制完毕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合作研发与交流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要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外方投入经费来源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合作研发与交流的其它货币资金等。外方投入经费是指外方投入的由中方支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外方投入中不由中方支配、使用的货币资金,以及设备、人员、技术等非货币资金投入不列入来源预算,但应在来源预算说明中予以明确,包括外方各种投入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案,以及外方投入与合作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分享的关系。
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自筹经费和外方投入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