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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综合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启用家电下乡标识的通知

商务部综合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启用家电下乡标识的通知


山东、河南、四川省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综发[2007]47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便于农民更好的识别试点产品和指定销售店,商务部、财政部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统一的家电下乡试点产品和指定销售店的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的含义
  标识由五个不同的几何形状组成,用红色填充,图案中间镂空部分构成了一个房屋的形状,代表着农民的住所。整个标识用红色作为主体色调,象征着火红的农村家电市场氛围,反映了政府对农民的关爱。
  二、标识的分类
  标识分为家电下乡试点产品标识、家电下乡指定销售店标识。
  三、标识的制作
  生产企业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在试点产品机身上喷涂或粘贴标识。流通企业按照附件二的要求,组织通过备案的销售网点制作标识牌,标识牌编号见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并按照附件三、四的要求,制作店内宣传材料。标识牌及宣传材料应放置在门店醒目位置。标识及宣传材料由企业自行制作,费用自理。
  家电下乡标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2008年2月1日后生产的试点产品必须有家电下乡统一标识,2月5日前各销售门店应完成标识牌及宣传材料的制作。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标识及宣传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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