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
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困难职工帮扶事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纳税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