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07〕28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中国海监总队,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海洋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听证程序,我局组织制定了《海洋听证办法》。2007年11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已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海洋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听证工作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是听证机关。听证由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行政决策,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组织。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具体办理听证事项的机构为听证机构,听证机构包括听证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其他内部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和听证事项承办机构。
依申请组织的听证由法制机构具体承担。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由听证事项承办机构具体承担。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上级听证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听证机关听证工作的指导;下级听证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的听证工作情况报送上级听证机关。
派出机构应在听证报告书完成后5日内,将听证报告书报其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组织听证所需费用,并列入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