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申购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T日登记结算平台收到上证所发送的累计投标询价申报数据后,核算每个配售对象应付申购款金额,并将该核算结果通过PROP发送给主承销商。
第二十二条 T日16时为网下申购资金入帐的截止时点。配售对象须在16时前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在结算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汇款时须在汇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其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的股票代码,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申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申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第二十三条 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各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信息,对各配售对象收付款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检查。通过检查的,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将申购款计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电子入账通知,该入账通知须明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算总账户、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
如未通过检查,结算银行将该笔付款予以退回,并按约定方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
第二十四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申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PROP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主承销商于T日17时30分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日16时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主承销商根据其获取的T日16时资金到账情况以及结算银行提供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截止T日16时的资金余额,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组织验资。
第二十七条 主承销商于T+2日7时前将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通过PROP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