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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和参与累计投标、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截止日12时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工作。未在上述时间前登记备案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均不能参与网下询价发行。

  第十四条 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据此确认参与初步询价并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并于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15时前,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要求将这些询价对象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

  登记结算平台自动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然后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信息提供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 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可以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者修改。每个配售对象多次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第十六条 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主承销商可通过申购平台实时查询申报情况,并于T日(累计投标询价截至日)15时后,查询并下载申报结果。

  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确认累计投标询价申报结果数据,并将确认后的数据于T日15时30前通过申购平台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

第四章 资金的收取与划付

  第十八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网下申购资金专户用于网下申购资金的收付;在结算系统内开立网下申购资金核算总账户,为各配售对象设立认购资金核算明细账户,用于核算配售对象网下申购资金。

  第十九条 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主承销商按本细则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结算银行提供配售对象相关信息,作为结算银行审核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合规性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各配售对象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办理申购资金划入时,须将网下发行申购款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申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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