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订<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8日)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新股网下发行相关单位:
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应符合《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