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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号--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4号)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制粉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口企业在没有获得配额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对外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抓紧组织实施。执行中遇有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上报商务部,并抄报发展改革委。

  附件: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商 务 部
二○○八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产品范围

  本公告的粮食制粉是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中明确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包括所有贸易方式项下出口。

  二、申请条件

  (一)生产企业申请条件

  1、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通过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

  3、企业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4、生产和环保的工艺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后制造的。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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