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4号)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制粉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口企业在没有获得配额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对外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抓紧组织实施。执行中遇有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上报商务部,并抄报发展改革委。
附件: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商 务 部
二○○八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产品范围
本公告的粮食制粉是指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中明确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包括所有贸易方式项下出口。
二、申请条件
(一)生产企业申请条件
1、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通过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
3、企业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4、生产和环保的工艺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后制造的。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