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应流铸造和加工(美国)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1166号)
安徽省商务厅:
《转报安徽应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独资设立“应流铸造和加工(美国)公司”的请示》(皖商合字〔2007〕85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徽应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伊利诺伊州独资设立“应流铸造和加工(美国)公司”。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200万美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铸造产品的生产、包装、销售、仓储、售后服务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