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高丽三华石墨合资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1162号)
辽宁省外经贸厅:
《关于营口和平三华矿产有限公司在朝鲜设立高丽三华石墨合资公司的请示》〈辽外经贸境〔2007〕32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营口和平三华矿产有限公司、黑龙江三秀贸易有限公司在朝鲜与朝鲜高丽天然石墨贸易总会社九贸易商社合资设立“高丽三华石墨合资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90.67万美元,其中营口和平三华矿产有限公司以设备出资40万美元,占44%;黑龙江三秀贸易有限公司以运输工具出资9.07万美元,占10%;外方以土建、运输工具等实物出资41.6万美元,占46%。经营期限为3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土状石墨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朝鲜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