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53号)
北京、天津、辽宁、山东、上海、河南、陕西、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92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7年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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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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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天津工程分公司 │130 │天津市河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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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济南工程分公司 │140 │山东省济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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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 │80 │北京市丰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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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120 │辽宁省沈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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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110 │天津市东丽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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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160 │陕西省西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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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北京铁路信号工厂 │194 │北京市大兴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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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海铁路通信工厂 │285 │上海市闸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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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40 │甘肃省天水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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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80 │河南省焦作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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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 │300 │上海市闸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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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220 │北京市丰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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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北京现代通信信号咨询工程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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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北京中铁通电务技术开发中心 │3 │北京市丰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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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北京国铁华晨通信信息技术公司 │40 │北京市丰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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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19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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