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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动物和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注册管理的通知

  6. 具有比较完善的动物疫情和药物残留监控体系。制订年度监测计划,监测计划中明确监测项目、抽样时间、检测方法、检测实验室等。能够按照计划开展监测,具有比较完整的监测报告等档案资料。
  7. 针对国家规定实施的强制免疫项目,制订免疫计划,计划中包括实施的免疫项目、免疫对象、免疫时间等。能够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免疫工作,具有免疫记录等档案资料。
  8.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动物追溯体系等。

  附件4: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的基本兽医卫生要求

  1.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必须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 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完善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原料等投入品和产品的出入登记查验制度。
  4. 有可供检验检疫机构核查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和投入品入、出库记录,加工、使用记录和相关的资料。
  5. 企业生产、加工设施的选址、布局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有必要的防虫、灭鼠措施和设施。
  6. 须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存储库,原料库与成品库分开,不同产地、批次、品种的原料均须分开存放;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与检疫合格的产品混放。有专人负责保管。
  7. 具有对动物产品的包装物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
  8. 要有与其生产加工相适应的废气废水废物处理设施,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允许排放的证明文件。
  9. 有必备的防疫消毒器械、消毒药品和设施。
  10. 对从事生产加工的人员,具有防护知识培训计划和防护措施。
  11. 有规范的操作规程、流程和加工工艺。
  *对使用动物原料直接加工的狗咬胶、饲料用或者垂钓用冻鱼等出口企业,按照此要求注册。

  附件5:
出境(含中转、过境)动物存放企业
注册基本卫生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 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管理等制度。
  3. 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4. 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及交通主干道等场所。
  5. 四周须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6. 人员进出存放场所的通道要设更衣室,并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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