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鞍钢集团中东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合批〔2007〕1151号)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关于增加鞍钢集团中东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及投资总额的请示》(钢办〔2007〕19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阿联酋迪拜独资设立的“鞍钢集团中国中东有限公司”增资28万美元,增资后,该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增至30万美元,其余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你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该境外企业将变更后的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迪拜总领馆经商室重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领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