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驻外机构的国内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驻外机构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中央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主管部门制定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驻外机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按规定权限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驻外机构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对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具体组织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驻外机构车辆及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对房产、地产及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
(六)按规定向财政部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条 驻外机构对本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机构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机构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