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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7]55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和加强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7年12月20日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驻外机构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外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驻外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驻外机构国有资产,是指由驻外机构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驻外机构的国有(公共)财产。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包括驻外机构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驻外机构的资产、驻外机构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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