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政协管理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与中央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政协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具体组织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负责对政协机关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负责对政协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审核,对政协机关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以及与政协机关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政协机关房屋、土地、车辆及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