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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其他资产项目下披露应收款项、应收股利、抵债资产、代理兑付债券和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等项目。

  其中应收款项应披露账龄及欠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明细及欠款原因。

  第十二条 代理买卖证券款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公司接受融资融券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

  第十三条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分别披露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收入与支出外,还应披露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的收入与支出。

  资产管理业务按定向、集合、专项分别披露收入与支出。

  第十四条 利息净收入应按存放金融同业利息收入、资金拆借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债券回购利息收入和各项业务支出分项披露。

  第十五条 投资收益应按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投资收益、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出售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和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等分项披露。

  母公司数据还应包括从子公司取得的股利。

  第十六条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融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分项披露。

  第十七条 其他收入应按项目分别披露收入与支出。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重要性原则披露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外收支的明细及比较数字。

  第十九条 公司应编制资产减值准备变动表,分项披露各项减值准备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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