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在报告期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经×年×月×日董事会批准(或股东大会决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具体说明请见本报告“其他重要事项”部分”。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其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要项目的期末数(本年数)、期初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负债总额、实收资本(股本)、未分配利润、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支出、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计算净资本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并列示期初数(年初数)和期末数。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披露审计意见内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分立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期末持股前五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如期末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