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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离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简要工作经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姓名和简要工作经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分类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需单独列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有公司期权数量。上述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包括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等)、奖金及其他报酬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说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如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曾提出异议的,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等。

第六节 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主要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对证券保荐、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各项业务作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各项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的经营概况、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如各项业务的盈利情况、业务量、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分部报告信息,如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构成、相对于上一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其变动原因等情况。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公司的业务和地区的分部原则。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营业部、服务部、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情况,重组其他公司情况和托管其他公司营业部情况,以及这些活动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在报告期内业务创新情况,分析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其主要的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以及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关的管理政策,同时分析其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分析报告期内现金流转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主要影响因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风险因素,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汇率风险等,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在本报告期内的具体表现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内部控制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说明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建立情况,报告期内风险控制指标触及预警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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