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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

  (三)注册资本、净资本和各单项业务资格;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负责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专门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六)合规总监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十三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如研究人员、投行人员、经纪业务人员、资产管理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子公司等。还应披露境内外分公司、子公司的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三节 财务数据及业务数据摘要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期末数(本年数)、期初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从左到右,左起为报告期的数据。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负债总额、实收资本(股本)、未分配利润、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支出、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计算净资本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并列示期初数(年初数)和期末数。

第四节 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详细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股权转让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股权)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股权)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出资金额)及百分比、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及股东单位期末净资产。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名,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三)对期末持股10%以上的前五名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若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最近5年内的职业及职务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独立董事应披露其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还包括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及类似机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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