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1号)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证券法》、《
公司法》和《
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我会对《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告,请各证券公司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准则是对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且由该所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专项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公司有责任将年度报告材料在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递交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