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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场所、设备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二)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材料,提出对有关农业机械实施监督的建议;
  (三)协助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处理涉及本区域投诉案件的调查等事宜;
  (四)参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
  (五)向农民提供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
  (六)对下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从事投诉受理、调解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农业机械投诉监督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专业知识;
  (三)经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培训合格。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人、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十条 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十一条 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至少包括:
  (一)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
  (二)农业机械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日期、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等信息。
  (三)有关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
  (四)明确的投诉要求。
  农忙季节或情况紧急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详细记录投诉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况并与被投诉方联系进行调解,如双方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投诉者可以不再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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