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机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令第69号)的有关规定,在征求各地及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尽快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体系,有效开展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稳步提高。
附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农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 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第二章 投诉监督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