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44号)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张庆伟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