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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教财〔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特此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财政部有关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聘期三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两人,副主任两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和工作组。各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和成员不少于五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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