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使用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物资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登记入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项目执行期间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依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际合作项目执行完毕,应及时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纳入项目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财务报告及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际合作项目协议建立项目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国际合作项目资金提供方和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项目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资金结算,进行财务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国际合作项目资金提供方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际合作项目协议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其他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国际合作项目监督检查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国际合作项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国际合作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项目资金提供方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如实提供账目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的项目单位,责令其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