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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财务条款,建立健全国际合作项目内部财务控制等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国际合作项目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国际合作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项目结束后,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移交项目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核算:
  (一)用于完成专项工作,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纳入项目单位“拨入专款-国际合作项目”,按项目明细核算;
  (二)未限定用途的赠款、无偿援助资金,纳入项目单位“其他收入-国际合作资金”核算;
  (三)贷款资金纳入项目单位“借入款项”或“长期借款”,按项目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 对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总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国际合作项目协议和审批的年度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国际合作项目协议执行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协议未明确规定的,项目单位参照现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管理方案,明确开支范围和标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或按现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开支与国际合作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严禁虚列、套取国际合作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外汇资金的核算与管理,严格执行国际合作项目协议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要求,必须开设银行账户的,按照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与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国际合作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除国际合作项目协议有特殊要求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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