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管)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
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国际发〔2007〕277号)的规定,为统筹国内和国(境)外资金发展卫生事业,加强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统筹国内和国(境)外资金发展卫生事业,根据《
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项目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关于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和《
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资金是指
《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接受的合作资金、贷款、赠款、无偿援助以及与之配套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