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中央财政设立“质量工程”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照《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管理。教育部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财政部审核批准经费额度,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