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银监发〔2007〕86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2007年第13号令)已发布并正式实施。现将与之配套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统称《目录》)编印成册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配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关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照《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银监会同时将《目录》公布在网站相关栏目中。今后,银监会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规定内容予以调整和完善。调整和完善后的《目录》,银监会将通过网站直接公布。
三、各银监局在实施《目录》等行政许可文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反馈,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将意见汇总后向政策法规部反馈。
四、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向监管部门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时,应同时使用银监会机构、高管系统客户端程序填写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并报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对受理、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也应同时通过银监会机构、高管准入系统进行处理,确保系统内信息的及时更新。对之前未及时或未按要求填报、处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银监局应于2008年2月底前在银监会机构、高管准入系统中进行补录和更新。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及《目录》册子转发至辖区内各非银行金融机构。
政策法规部联系人:王飞 电话:66279647
非银部联系人:任斐 电话:66279142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信托公司
1.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信托公司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信托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包括固有资产规模、信托业务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等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正常还贷的资信证明;纳税记录。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信托公司的决议,以及出资人之间关于出资设立信托公司的协议。
(7)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信托公司;还应提供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9)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出资人权益性投资余额未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情况的说明;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其他信托公司的情况的说明;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出资人与设立后的信托公司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
(10)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1)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职工人数以及从事过信托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人员比例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主要管理制度,包括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5)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11)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3)申请人筹建组负责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2.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见附件一)。
(3)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国家产业政策说明。
--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核心主业在集团资产中所占比重等。
--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
--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预测及盈利模式。
(4)章程草案。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等内容。
(5)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和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企业集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集团母公司近2年的贷款银行名单以及经贷款银行确认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证明;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声明,关于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如果外界或媒体有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披露,需做出特殊说明。
--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6)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7)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出资人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经贷款行确认的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来源合法性声明、出资人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自身经营状况,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含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最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等证明材料。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资信情况、合规情况、审慎经营情况出具的意见函;
战略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还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
--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应书面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事宜。
--战略投资者应出具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并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出资人关于拟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或批准文件。
(9)母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书。
(10)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母公司董事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