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审核合格的经营人,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新核发船舶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至2009年4月30日(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对审核合格的船舶,由审核机关对其《船舶营运证》核发新的审核记录页。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发该记录页。
三、工作分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年度核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经我部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人,由经营人所在地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逐户上门核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部水运司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视情况参加抽查。部属各打捞局的年度核查工作由部水运司负责。
(二)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由公司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审查合格的,由部水运司或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管理权限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上加盖年审章并为其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请各中央航运企业积极配合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核查工作。
(三)省内水路运输经营人、内河个体运输户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的核查权限和形式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务求实效。
(二)各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告知经营人。
(三)要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不落实的经营人,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报相应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要严肃工作纪律和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借核查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五)各单位要通过年度核查,做好企业、船舶等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为完善全国水运基础信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目前,我部已完成了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将在年度核查期间在部分单位试用。试用单位要通过年度核查完善信息系统基础信息。